外汇与汇率——通货膨胀、利率与汇率的关系
利率与汇率是资金的两个价格,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利率的走势也是外汇市场的焦点。但是,通货膨胀、利率与汇率的关系相对要复杂一些,不象经济增长、外贸赤字与汇率的关系那么简单,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把握住汇率的波动趋势。举例说明,如果美国物价不断上涨,美国的中央银行联储就会提高利率以对抗潜在的通货膨胀,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美国的货币美元就由于和其他国家货币的利率差扩大,在资金市场上的吸引力相对提高,资金就会从欧元、日元等其他货币流向美元,使美元受到追捧而升值,从这方面看美国提高利率对美元的汇率有支持;但是,提高利率会引起美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表明在美国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收益率下降,由于国际游资是要寻找投资回报的,面对一个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这些游资在美国不能获得理想的回报,必然要离开美国,到别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诸如欧洲、日本、东南亚等去寻找新的投资机会,这样又会对美元的汇率构成贬值的压力。另外,利率的上升会对经济的增长产生阻碍作用,从这些方面看,加息最终使汇率受到损害。最明显的例子是在1995年,美国因为担心经济过热而提高利率,导致道琼斯股票指数的暴跌,最终使美元的汇率在当年创下历史最低记录。
因此,面对提高利率使该国汇率出现上升和下降的两种可能性,我们不要用恒等式的概念去套,而是对当时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关键是要看提高利率在吸引资金流入和引起资本市场下跌而资金外流方面,哪一个产生的影响更大一些。特别是要留意股市的下跌是一种由于利率上升引起的短时间的调整,还是一种由于经济增长受阻而出现的中长期下跌趋势。例如去年以来美国联储为对抗潜在的通胀压力,不断提高利率,前后达6、7次之多,但前面的加息虽然当时对美国股市造成压力,但从其后公布的经济数据看,美国经济并没有由于加息而受影响,股市在经短暂回调后仍继续上升,因此美元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继续逞强。但在最后的加息后,美国经济数据差强人意,大公司盈利受到影响,美国股市动荡中大幅下调,美元对欧元汇率终于也因此而下跌7%左右。
在这一分析中,除了留意美国经济的有关数据外,必须密切关注美国的物价直属,具体而言是美国的消费物价指数(CPI)和生产价格指数(PPI),将有助于我们把握美国的通胀情况。
政治因素与汇率的关系
经济与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国际上任何重大政治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各种矛盾、冲突、对立,甚至战争,都会对国际经济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任何重大政坛人物的变更,由于其经济、政治观点、政策的不同,也会对国际政治、经济产生影响;国际游资除了要寻找理想的投资回报外,还注重资金的安全性,因此,政治与汇率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而且,由于政治因素的出现多带突发性,来得快,去得猛,事前无征兆,难以预测,故此对汇市的破坏力极大,造成外汇汇率短时间的大起大落。因此作为一个外汇炒家不但要留意各国经济的变化,也必须要经常了解、分析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及地区性热点问题的动态,掌握一般性的规律,对有关时间作出迅速的反应,否则很容易吃亏。
那么,什么是一般性的规律呢?从到目前为止的情况看,美国是目前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超级大国,其经济、军事等实力都是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而且由于美国两边是太平洋和大西洋,北边是加拿大,南边是中南美等小国,其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使在美国本土发生战争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只要世界上发生较大的政治事件,资金都会流入美国以规避风险,因此美元就因为发挥"资金避难所"的角色而汇率上升。而西欧由于传统上与东欧及前苏联国家在经济、贸易、政治等各方面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旦苏东发生动乱,西欧必然受到波及,欧洲国家货币的汇率就会应声下跌。这已经一再为国际金融市场所证实。比如说99年的南斯拉夫科索沃地区冲突并演变成西方国家对南斯拉夫的战争对欧元的影响。本来从整体看欧元区国家的经济实力并不比美国差,因此在98年底欧元诞生前不乏分析师看好欧元,但是一方面是欧元区诞生的先天不足,另外一方面就是由于科索沃问题的影响。由于这场战争旷日持久,资金就不断从欧洲流出,到美国投资,从现象上看,美国股票市场不断创出历史新高,美元汇率不断上升,而欧元从诞生之日起就一路贬值。直到科索沃战争结束,欧元才略有喘气的机会。因此有分析员认为,不排除美国利用扩大科索沃问题导致战争,从中渔利。
碰到类似的事件发生,我们该如何把握投资良机呢?这里我们提供一种参考意见: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分析事件的发生及对各方面的影响,在出现事件时应该抓住机会买入美元;另外一方面要跟进事件的进程,由于事件结束后一般市场会有所获利回吐,因此在事件结束时应该抛出美元,换回欧洲货币等。当然,这也只是一般性的建议,仍然要具体事件具体分析。而且利用一些政治事件、政坛人物的变动情况进行炒作,规律性的东西很明显、很容易掌握,但是一样有许多人炒作失败,这是为什么呢?其实关键在于各人的炒作经验和火候。比如我们说在土突发事件出现时抓住机会买入美元,但是美元汇率很可能在事件出现的瞬间就已经大幅度升值数百甚至上千点,这时你还敢不敢继续追买美元?不追美元还可能继续走高,使你浪费一个机会,但是追的话很可能会追买了一个顶位。另外,在事件结束时抛出美元买回欧元,什么时间才是这个事件的真正结束呢?当事件告一段落后,美元汇率会有所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事件的彻底结束,买入欧元就很可能亏钱,或给套牢。这也是为什么不少人在出现一些大的事件时炒外汇仍然会亏钱的原因了。就如同科索沃事件一样,开始西方国家要求南斯拉夫联盟军队撤出科索沃地区遭到拒绝,导致了对南斯拉夫首都的空袭,在一定时间后南联盟终于答应撤军了,好象这个事件结束了,但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马上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要求联合国的部队进驻以维持秩序。在南斯拉夫拒绝后,新的、更大规模的空袭又开始了。所以如何区分事件的一个阶段还是真正结束,是考验炒汇者的经验、火候的关键,也是我们通过一些突发性事件进行外汇炒作能否赚钱的关键。
又如1993年年10月份俄罗斯发生的总统叶利欣与议会之间发生争斗一事。当时叶利欣与议会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双方已经成为势不两立的态势,叶利欣派军队包围了议会大厦,而议会则将一些武器发给议员准备武装保卫议会大厦。从这种情况看应该可以预测到,只有动武才能最终解决问题。而正如我们上面提供的思路一样,一旦动武,将有利于美元的上扬,因此投资者应该趁双方动武前先行吸纳美元等待动武时美元可能出现的升势。果然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叶利欣派军队进攻议会大厦,美元也因此如预期般大幅上升,吸纳美元的投资者可以从中获利。但是,在获利同时,投资者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事态的发展密切留意,而且应该分析出,论武力双方根本不是一个档次,叶利欣掌握全国的部队,肯定能很快占领议会大厦,解决战斗,因此美元也会很快回落,炒家应该适可而止,及时平盘获利离场。果然形势的发展没有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美元在叶利欣获胜后迅速回落,尽管正确吸纳美元、但不能及时预测并平盘的投资者就会见财化水。事前预测开战和及时预测战斗结束成了这次炒作是否成功的关键。
第四章 外汇管制与货币自由兑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世纪90年代 的外汇体制改革( 1979—1993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使我国对外经济往来日益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对外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为此,外汇管理体制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创新 。主要内容包括 :①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外汇管理的专门机构,公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一系列外汇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外汇管理制度;②改革了外汇分配制度,实行了外汇留成办法;③建立了外汇调剂市场;④建立了外债管理体制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⑤建立了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外汇经营体制,同时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引进了外资银行;⑥放宽了对居民的外汇管制,开设了个人外汇储蓄,鼓励侨汇和个人创汇,抑制了外汇黑市的发展。
2.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深化(1994— 1995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外汇管理还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价格等多方面关系还未理顺,形成了官方汇率与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局面。
199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宣布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3.外汇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时期(1996年以后)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后,我国的外汇收支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人民币汇率并轨和调低人民币汇率水平,使我国的出口收汇大幅度上升 ,进口储汇增幅相对减弱 ,对外商品贸易由逆差转为顺差,且一直维持顺差状态至今。其次,资本流动在国家优惠政策的鼓励和人民币汇率调低的刺激下,也一直维持顺差地位,且顺差逐年增加。再次,国家外汇储备在贸易和资本流动双顺差的推动下 ,迅速增加 。1993年底 ,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仅为211.99 亿美元 ,2002 年末已增至3456.59亿美元。最后 ,人民币汇率随着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的好转而承受巨大的升值压力。1994年初我国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1:8.7,1997年中期曾一度上升到1.806水平,尽管中央银行及时采取了干预措施 ,但人民币汇率水平仍保持在1:8.2~8.3之间 。可见1994年的外汇体制改革,不仅刺激了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发展,而且极大改善了我国的外汇供给,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外汇改革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1995年以我国政府在前期改革已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对外汇管理体制实行一系列调整,其措施包括:
1996年4月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7月将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12月实行人民币经常项下自由对换;
1997年1月根据我国银行结售汇范围及人民币可兑换性的变化 ,对《外汇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10月允许部分条件良好的中资企业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保留限额外汇;
1998年12月关闭外汇调剂市场,完善银行同业外汇市场等。上述措施的实施及效果表明 , 我国的外汇管理工作正逐渐走向法制规范化轨道,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差异正在缩小,也为我国实行自由外汇制度奠定了基础。
2002年11月,我国加入WTO ,承诺将逐步开放金融业,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允许境外合格投资者参与对国内金融市场投资等,加快了我国金融国际化的进程。
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对境内机构的外汇管理
1997年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件》对境内机构外汇的收、结、售、付及转移均做了一些基本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
(1)经常项下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须全部调回境内不得擅自存放境外。按我国《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有下列经常项下收入可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以保存其外汇收入,有三种情况 :①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如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寄售,代焦点销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点而收入的销售款或维修费收入。②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机构在所承包工程项下收入的合同款或进度款。③境内机构因境外特殊业务需要收支的外汇。如:境外投资企业中方所得利润及其他正当收益,按规定须调回境内,但若甲方投资者需要其作为补充原缴资不足部分,可向我国外管局申请暂存境外 ,经批准后 ,中方投资者可在缴存 5%汇回利润保证金前提下,不调回其利润及其他收益。补足应缴资金后剩余利润及其他收益再调回境内。
(2)经常项下外汇收入调回后 ,应按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卖结外汇指定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保存。目前按我国《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要求,只有以下经常项下外汇收入 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 请批准其开立外汇账户:①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对外提供费务与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 ②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忖的外汇 ;③ 境内机构管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④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业务的汇制;取消外汇分成;实行银行售汇制 ;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 ;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以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的依法经营和服务职能;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加强国际收支的宏观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仍实行原有的外汇管理办法。
(3)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 ,由十二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4)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均应按国家关于 出口收汇核销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5)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 应调回境地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局逐笔批准。
(6)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 按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7)境内机构借用国外贷款, 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对居民个人的外汇管理
我国目前对居民个人外汇收支与转移的管理 ,主要是按1998年9月颁布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的。按《办法》规定内容划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主要分为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账户管理三部分。
(1)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管理。 居民个人外汇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拥有完全所有权,可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它包括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两部分。个人经营项目外汇收入主要包括:专利、版权、稿费、咨询费、保险金、利润和红利、利息、年金、退休金、雇员报酬、遗产、赠家款、捐赠等带来的外汇,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则是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经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有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本金。
我国对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一,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支。
第二, 居民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入可解付外币 现钞或兑换成人民币 。 解付或兑换具体要求如下心 一次性解付或兑换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局一次性解付或兑换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须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外汇银行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局一次解付或兑换等值5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 ,持规定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经审核后,凭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④一次解付或兑换等值20万美元以上者,须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并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国家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第三,居民个人资本项下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后,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其解付或兑换要求如下:①一次解付或兑换等值20万美元以下者,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凭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②一次解付或兑换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须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转报国家局审批后,凭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居民个人外汇支出管理。 居民个人外汇支出是指居民个人因系用于境外的外汇支付和投资等。它亦包括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具体包括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缴纳国际学术团体会员费;邮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境外直系亲属发生伤病、死亡、意外灾害等各种用汇。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包括居民个人对境外各类直接和间接投资的外汇支出。
按《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对个人外汇支出的管理要求是:
第一,居民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支出,可持证明材料按规定标准向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出,也可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二,居民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支出若向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出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①到香港、澳门旅游、探亲、会亲者,可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到治澳以外地区的可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②自费出境朝觐、留学及就医者可在出境时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③自费从境外邮购药品或医疗器械、直系亲属伤病、死亡、意外灾害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④若一次性兑换超过规定标准,且在等值二万美元以下的,须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审核真实性后,可凭核准件到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出,但若超过等值及万美元以上者,则须转报国家局审批,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第三.居民个人从现汇账户汇款到境外进行经常项目支付的,按以下规定办理;①一次汇出等值五万美元以下,直接到银行办理; ②一次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 ,持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后到银行办理后一次汇出等值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国家局批准,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第四,居民个人从现钞账户提现汇或携出对境外进行经常项下支付时,按以下规定办理:①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直接到银行办理局一次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 ,持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报关单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局一次汇出等值里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 由当地外汇管理局转报国家局审核,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第五,居民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用汇 ,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持证明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后凭批件到银行办理;但若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则须转报国家局审批,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
(3)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自行持有,可在外汇银行开立账户保存,亦可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在银行开立账户保存外汇是我国个人管理外汇的最常见选择 ,但如何开立账户和使用账户 ,则须遵循以下规定;
第一,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可在银行开立现汇账户存储。但一次存入等值1万美元以下者 ,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一次存入等值一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 ,则须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由银行登记备案后办理。
第二,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的外币现钞,可在银行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外币现钞存入时基本无限制,但提用现钞则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次提钞等值1万美元以下,直接到银行办理 ;一次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者(含一万美元),须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 ,银行登记备案后办理。
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六部门1997年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逃汇、套汇、骗汇,擅自经营外汇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违反规定经营外汇业务,违反外债管理规定,非法使用外汇等等行为均应受到查处和惩罚。
1.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逃汇,包括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不按国家规定把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人民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以及其他逃汇行为。
(2)套汇,指境内机构或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采用各种形式用人民币或实物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权益,攫取国家应得外汇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有: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和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合同、凭证、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亦称骗汇)、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3)扰乱金融秩序。如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擅自经营外汇业务;擅自超出批准范围经营外汇业务,外汇指定银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违反外债管理规定,如擅自办理对外借债,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等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如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擅自以外汇做质押,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等等;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私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擅自改变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等等。
2.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罚
(l)对外逃汇者 ,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 , 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套汇、骗汇者,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税法追究刑事责任。
(3)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越限经营外汇业务的 ,或者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借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者,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对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6)对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 ,由外汇管理机关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非法使用外汇者,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违法进行外汇买卖的 ,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的 ,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销外汇账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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