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案情介绍
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问题:
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协会能否处理此案?
参考答案: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
(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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