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Y银行给A公司的贷款为什么不合法?
案例:Y银行给A公司的贷款为什么不合法?Y银行给A公司的贷款为什么不合法?
案情介绍
A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资金,向其开户银行Y申请贷款。Y银行由于信贷规模有限,无法满足A公司的要求。A公司经理李某与Y银行行长王某有近亲属关系。李某提议王某向X银行办理同业拆借,用同业拆借拆入的钱贷给A公司。Y银行于是就从X银行拆入了为期3个月的资金。Y银行又将拆入的资金贷给A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且未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问题: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2.Y银行在给A公司的贷款中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1.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2.Y银行给A公司的贷款行为违反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Y银行在给A公司的贷款中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经营原则和第46条的规定。
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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