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律师诉北京网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案例:律师诉北京网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律师诉北京网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案情介绍
2008年8月1日,北京律师李方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9月16日,法院已正式立案。网通市场份额达到了90%以上。
在起诉书中指出,由于没有北京户口,其在北京网通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选择“预付费业务”,相应的具有北京户口的北京市民则可办理“后付费业务”。从2007年5月北京网通推广“亲情1+”业务以来明确规定,只限于后付费普通固定电话公众客户办理。这使得李方平等预付费用户无法获得“月租归零、得通话时长、获增值服务、合账交费”等诸多优惠服务。2008年6月北京网通又推出“亲情1+”升级产品,增加了家庭网关、网络冲印及温馨同号等,但预付费业务用户仍无法享受该服务。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的垄断地位,借口“技术原因”或者故意拖延计费平台系统的软件改进,来维持对“预付费用户”的差别待遇,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问题:
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及其表现。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
3.本案中网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了?
参考答案:
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在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任何人都不可能对价格进行独立的决策,而当某个企业控制价格等交易条件时,市场竞争机制就可能被损害。因此,确定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确定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
2.企业拥有市场优势并不违法,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规制企业滥用该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立法的重点在于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规定其法律责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的表现有:
(1)垄断价格行为
垄断价格,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超高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
掠夺性定价,是指企业为了挤垮竞争对手,在一定时期内,在特定的市场领域内,所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产品的政策。
(3)差别待遇行为
差别待遇,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4)拒绝交易行为
拒绝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5)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6)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搭配出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或者给相对人增加其他不合理负担的行为。
(7)独家交易行为
独家交易行为,又称为排他性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只能与其交易而不得与其他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
在现实社会中,独家交易主要表现为“专营专卖”、“独家经销”。
3.本案中网通公司的做法并不构成差别待遇。预付费业务,可以有效避免账户透支,后付费业务的特点是,可以对部分话费延时一个月付款,法院认为两者没有本质区别。网通北京分公司出于经营安全考虑,对于后付费电话用户进行限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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