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蔬菜供销服务站销售有毒棚膜案
案例:某蔬菜供销服务站销售有毒棚膜案某蔬菜供销服务站销售有毒棚膜案
案情介绍
甲市技术监督局在2005年初接连接到菜农投诉:由于使用了有毒棚膜,造成1万平方米的大棚蔬菜绝收,经济损失达33万余元。这批有毒棚膜是甲市某蔬菜供销服务站从乙市某厂进的货,自2004年10月份以来,甲市有6个乡镇共有27户菜农购买并使用了这种有毒的棚膜,菜农朱某购买了这种棚膜,先后栽种了黄瓜、西红柿、芹菜、云豆等,连栽连种7次竟全部死掉。经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检验,此膜含有国家早已明令禁用于农膜生产的磷苯二甲酸二异丁脂。当地农民根据此检验结果去找甲市某蔬菜供销服务站,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甲市某蔬菜供销服务站认为责任在乙市某厂,自己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
2.甲市某蔬菜供销服务站是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参考答案:
1.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该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33条规定销售者要“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即销售者首先要对产品的外在质量把关。为保证产品的质量,销售部门还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进货产品的内在质量把关。
2.本案中乙市某厂无视国家有关农膜生产所用原料的禁令,仍然生产有毒棚膜坑农误农,对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销售部门未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手续;二是产品质量本身有问题,这些问题是在制造中形成的,如本案中农膜所含磷苯二甲酸二异丁脂靠销售单位的测检手段较难查出,而生产企业本来知道有问题,却偏偏提供一些虚假的合格证明;三是销售部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却要进货并帮助销售,以得到某些好处。但无论何种原因,销售者都要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而受侵害的消费者也有权要求销售者先行赔偿,如果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这项制度即《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先行赔偿制度和追偿制度。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能尽快得到赔偿。
在本案中甲市某蔬菜供销服务站辩称自己没有责任、不愿承担法律责任是错误的,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该先行赔偿农民的损失,若确实是乙市某厂的责任,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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