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老师 发表于 2020-6-29 09:20:30

案例:某商场销售不合格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案

案例:某商场销售不合格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案
某商场销售不合格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案
案情介绍
2001年4月,北京市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一家商场的商品进行检查时,怀疑该商场经销的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含有杂质。该商场经理称,这种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共有24枚,是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从湖南顺发首饰厂购进的,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告诉商场,购货时商品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只是在中途运输时丢失了。商场相信并以每枚700元价格销售,目前已卖出4枚,还剩下20枚戒指。于是,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将剩下的20枚戒指送国家地矿部宝石监测中心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黄晶的折射率不合格,中间掺杂有玻璃物质,属不合格产品。
于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对进货方北京宏兴有限公司和驻京湖南顺发首饰厂办事处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湖南顺发首饰厂承认该批戒指中的黄晶是用碎黄晶和碎玻璃合成加工而成,用回扣的方式进货给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则向商场谎报产品属检验合格的产品,只是在运输中将检验合格证书丢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最后作出了如下处理:责令商场对剩下的20枚不合格戒指按次等品出售,并没收销售所得;对北京宏兴实业公司处以罚款;对湖南顺发首饰厂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问题:
此案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以及处理是否正确?有无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本案涉及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以及处理的正确与合法与否。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是否合格主要看它是不是符合产品标准,即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在本案中,湖南顺发首饰厂在生产戒指使用黄晶的过程中,使用碎黄晶并掺加碎玻璃,这种作法就使产品成为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同时又采用回扣手段进货给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其向作为销售者的商场谎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从而达到该戒指在市场出售,牟取暴利的目的。销售者北京某商场也没有对该批戒指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而是轻信宏兴实业有限公司谎报的产品合格证明丢失而销售了不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是正确、合法的。从这一案情中还可以看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保证销售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也是销售者应承担的社会义务。案例:某商场销售不合格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案
某商场销售不合格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案
案情介绍
2001年4月,北京市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一家商场的商品进行检查时,怀疑该商场经销的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含有杂质。该商场经理称,这种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共有24枚,是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从湖南顺发首饰厂购进的,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告诉商场,购货时商品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只是在中途运输时丢失了。商场相信并以每枚700元价格销售,目前已卖出4枚,还剩下20枚戒指。于是,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将剩下的20枚戒指送国家地矿部宝石监测中心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黄晶的折射率不合格,中间掺杂有玻璃物质,属不合格产品。
于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对进货方北京宏兴有限公司和驻京湖南顺发首饰厂办事处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湖南顺发首饰厂承认该批戒指中的黄晶是用碎黄晶和碎玻璃合成加工而成,用回扣的方式进货给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则向商场谎报产品属检验合格的产品,只是在运输中将检验合格证书丢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最后作出了如下处理:责令商场对剩下的20枚不合格戒指按次等品出售,并没收销售所得;对北京宏兴实业公司处以罚款;对湖南顺发首饰厂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问题:
此案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以及处理是否正确?有无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本案涉及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以及处理的正确与合法与否。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是否合格主要看它是不是符合产品标准,即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在本案中,湖南顺发首饰厂在生产戒指使用黄晶的过程中,使用碎黄晶并掺加碎玻璃,这种作法就使产品成为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同时又采用回扣手段进货给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其向作为销售者的商场谎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从而达到该戒指在市场出售,牟取暴利的目的。销售者北京某商场也没有对该批戒指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而是轻信宏兴实业有限公司谎报的产品合格证明丢失而销售了不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是正确、合法的。从这一案情中还可以看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保证销售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也是销售者应承担的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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