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21秋《劳动法与劳动关系》课程模拟试题2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A.职工在探亲假结束后又因丧事而请假的期间
B.职工下岗待工期间
C.职工见习期间
D.职工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下
答案:B
解析: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确立了最低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劳动者包括试用期间、熟练期间、见习期间的劳动者,也包括未完成劳动定额和承包任务的劳动者,但对于下岗待工人员的生活费,以及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则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
2、下列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A.某学校招用勤杂工
B.某国有企业招用电工
C.某娱乐场所招用服务员
D.某俱乐部招用体操运动员
答案:D
解析:依据《劳动法》第15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王某在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此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选项所列哪一种方式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
A.与王某经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
B.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C.无需提前通知王某,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C
解析:依据《劳动法》,当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是错误的。解答本题的依据是《劳动法》第25条。
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
A.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B.家庭保姆
C.现役军人
D.经商的农民
答案:D
解析:《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4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
A.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B.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D.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答案:D
解析:《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27条: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6、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下列关于集体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
A.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全体职工分别与企业签订。
B.集体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应在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C.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D.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集体合同的效力
答案:C
解析:《劳动法》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34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35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7、小军是一家汽车修理厂的老职工,工作表现一直十分优秀,今年春节因一次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刑期为有期徒刑1年缓刑三年执行。汽车修理厂借此想与小军解除劳动合同,小军表示不同意,专门向李律师咨询,李律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罪,不是故意罪,且小军被判的是缓刑,仍然有人身自由可以从事劳动,汽车修理厂不能借此解除劳动合同
B.汽车修理厂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小军
C.汽车修理厂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D.汽车修理厂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小军
答案:D
解析:《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29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8、甲建筑公司在为某企业施工时,公司的乙职工不慎掉落一工具,将其同组的丙职工砸伤。此案例中,甲公司与乙丙之间的关系属于( )
A.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B.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
C.劳务关系
D.不受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答案:B
解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丙职工发生了工伤,应属劳动关系。
9、下列选项中的合同条款属于有效条款的是( )
A.发生工伤事故,概不负责
B.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3年以下的,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
C.不享受双休日休假
D.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育
答案:B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很显然,ACD为违法条款。
10、劳动基本权的核心是( )
A.劳动报酬权 B.生活保障权
C.职业安全权 D.就业权
答案:D
解析: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主要包括:就业自由、就业平等、就业促进和解雇限制。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下列哪些争议属于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
A.周某因职业培训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B.陈某因住房分配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C.高某因续签劳动合同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D.李某因退休后退休金的发放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答案:ACD
解析:《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ACD均为与劳动有关的争议,属于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2、某公司所作出的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决定中哪些违反了《劳动法》。( )
A.由于一笔订单的交货期将到,生产任务繁重,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4、5月份的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
B.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统一按照原工资的120%发放
C.未成年工、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怀孕的女职工不延长工作时间
D.凡不服从公司延长工作时间决定的职工一律扣发当月奖金
答案:ABD
解析:依据法律,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工资的150%。据此,选项A、B、D是违反劳动法的,为正确的选项。
3、在下列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A.职工张某与人同居而怀孕,经常请病假影响正常工作
B.职工赵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
C.职工马某因工负伤后被安排在保卫部门,由于失职至单位财务部门被盗,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D.在法定假日周某外出旅游,发生意外事故致残,已无法胜任原工作
答案:ABD
解析:依据《劳动法》,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对其实施经济性裁员。依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据此选项A、B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但如果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选项C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仍然不能胜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选项D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下列人员中可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有( )。
A.企业的党委书记
B.企业的工会主席
C.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D.上级部门委任的经理
答案:ABCD
解析: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的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也是劳动者中的一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方式上,可以和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上级主管部门委任的经理应与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据此,选项A、B、C、D所涉人员均可以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5、某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在公司与被录用人员邓某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以下条款,违反劳动法的有?( )
A.劳动合同期限3年,其中试用期1年
B.在试用期内邓某不得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C.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对邓某不进行经济补偿
D.邓某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试用期满后集中发放
答案:ABCD
解析:对于初次就业和再次就业的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一般约定试用期,对此《劳动法》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选项A的内容违反《劳动法》。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得以约定而改变的,据此选项B的内容违反《劳动法》。用人单位虽然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只要不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给与劳动者以经济补偿,据此选项C的内容违反《劳动法》。劳动工资是劳动者的报酬,为了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据此选项D的内容违反《劳动法》。
三、论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
1、试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案: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二章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一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平等的保护。
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评分标准:在回答要点的基础上,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完整论述、有理有据者可以得满分,否则,酌情予以扣分。
2、谈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答案:(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一旦公民丧失了劳动行为能力,也就不再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因此也就失去了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法律不允许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如果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这种行为不仅是无效的,也是非法的。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些职业或工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
评分标准:在回答要点的基础上,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完整论述、有理有据者可以得满分,否则,酌情予以扣分。
3、试述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坚持基本原则
答案:(1)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这是由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不可分割性决定的,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并取得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从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成为最佳状态。
(2)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一原则要求劳动者一方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要求用人单位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3)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集体劳动客观上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和指挥;同时,用人单位的领导者、管理者也必须关心职工,考虑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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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集体协议中最具争议性问题的认识
答案:工资和福利是集体协议中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1)工资福利水平是劳资冲突的首要原因之一。工资福利对工人生活水平有重要意义,还影响到工人的直接收入,对雇主而言,最大限度地降低工资福利是其利益所在,因此,成为双方谈判的焦点问题。
(2)在既定的生产条件下,降低工资福利,可使雇主获得较多的利益,雇工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生产,而是尽可能多地获得报酬。因此双方在工资福利方面的谈判经常受阻,主要原因是,满足工人要求不符合雇主利益,以及工人不愿降低心理预期值,另一原因也许是一方或双方均未理解对方的底线,但真正原因不是工资福利水平本身,而是一方或双方借工资福利问题来表达谈判中潜在的敌意。
(3)工资分配差异也有相当大的争论,在建立工作阶梯的场所,工人更愿意向高工资岗位流动。工作阶梯是导致谈判以及集体协议条款存在重大分歧的主要原因。
(4)在工资的增长数量和增长方式上谈判更为复杂化。通货膨胀的不确定性,双方很难就工资增长达成一致,通货膨胀率过高,原先签定的工资增长难度可能会低于通货膨胀率,使工人利益受损,过低的通货膨胀率,对雇主的利益不利。因此,在集体协议的谈判中,双方很难做出让步。
(5)个人奖金分配也引起争议。如果雇主规定工人的奖金由利润决定,实际上使雇员要为他人的错误承担责任。因此,工会在集体协议中总是希望建立固定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也使双方发生矛盾。
评分标准:在回答要点的基础上,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完整论述、有理有据者可以得满分,否则,酌情予以扣分。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某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国外留学咨询服务工作,公司自成立以来,各种咨询业务发展很快,为了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该咨询公司招聘了一批工作人员,张某于2008年10月到该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2600元,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2008年11月和12月,该咨询公司以张某还处于劳动合同试用期为由,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为他发放了工资。2009年1月,张某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工资调整为每月2600元。2009年9月,张某因为该咨询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足拖欠他的2008年11月、12月的每月工资差额600元,共计1200元。但该咨询公司认为,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初次入职的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一律为2000元,因此不存在拖欠张某工资的情况。张某认为,当时与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并没有提及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哪些?
(2)在本案中,张某以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咨询公司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初次入职的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一律为2000元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项即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约定试用期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评分标准:对案例中问题定性正确的基础上,能够翔实地阐述理由,法律依据正确、充分者可以得满分,否则,酌情予以扣分。
2、李某自2007年8月大学毕业后就一直在A公司营销部工作,由于勤奋努力,业绩不错,2009年9月与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明确李某由一名普通销售人员晋升为业务主管,月收入为5000元。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产品销量锐减,经营状况逐渐恶化,于2011年10月被B集团公司收购,李某所在的营销部被并入集团公司的综合业务部门,李某也由主管被降为普通业务员,月收入也由5000元降为3000元。李某不能忍受降职减薪的事实,决定于同年11月辞职创业。
请问:(1)B集团公司是否可以单方变更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2)李某辞职是否需要提前预告?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集团公司进行经济补偿?为什么?
答案:(1)不可以。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2009年9月与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明确李某由一名普通销售人员晋升为业务主管,月收入为5000元。虽被收购,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擅自降薪,属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某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至于是否提前预告,是需要提前预告的,履行提前一个月告知的义务。
(3)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评分标准:对案例中问题定性正确的基础上,能够翔实地阐述理由,法律依据正确、充分者可以得满分,否则,酌情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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