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3-1-9 08:19:33

江南大学商法概论 2012年下半年第二阶段测试卷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2012年下半年第二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商法概论》第七章至第十二章(总分100分)
时间:90分钟
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 批次:            层次:                  
专业:                   学号:                身份证号: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      )以下。
A、5人    B、30人   C、50人    D、200人
2、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享有(      )。
A、资产受益权   B、债权   C、重大决策权   D、选择管理者权
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列入法定公积金。
A、5%B、10%C、15%D、20%
4、国有独资公司不设(   )。
A、股东会B、董事会C、监事会D、经理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
A、50万元    B、100万元    C、300万元D、500万元
6、公司债券发行须经过(   )作出决议。
A、股东会B、董事会C、监事会D、经理
7、(      )是根据一定标准,预先测算财务收支的详细计划。
A、财务预算   B、会计核算   C、筹划资金D、运用资金
8、(      )在公司清算期间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未完结的各项业务。
A、清算代表人B、董事长C、总经理D、监事会
9、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A、40%   B、50%C、60%D、70%
10、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
A、百分之二B、百分之三C、百分之五D、百分之十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2分)
1、章程中的内容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对(      )都具有约束力。
A、公司   B、股东C、董事D、监事E、总经理
2、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的事项包括(   )。
A、修改公司章程    B、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
D、公司解散      E、变更公司形式
3、股东对股东会有关(      )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B、公司合并、分立
C、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
A、公司章程B、股东会会议记录C、董事会会议决议
D、监事会会议决议E、财务会计报告
5、记名公司债券出质(      )即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A、权利人在公司债券上背书
B、权利人向质权人交付公司债券
C、权利人在公司债券上记载“质押”字样
D、将质权人姓名或名称记载在公司债券上
E、将质权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并记载质押字样
6、我国公司法允许(      )。
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无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两合公司
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6分)
1、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实缴的股本总额。
4、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5、提取公积金属于法律对公司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6、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7、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设立的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定后即生效。
8、我国公司法允许发行无额面股和额面股。
四、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公司章程
2、资本维持原则
3、可转换公司债券
4、公司盈余
五、问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2、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订立转让合同进行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六、案例分析题(每题12分,共12分)
1、某市东方机器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和大河构件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决定合并成立宏发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东方公司与大河公司于2007年5月5日做出合并决议后,5月15日前通知了债权人,并在5月15日在报纸上就合并事宜进行了公告。
东方公司的债权人甲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20日向东方公司提出了清偿债务的要求;乙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30日向东方公司提出了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的请求。东方公司对甲清偿了债务,对乙提供了担保。2007年6月10日,两公司合并,宏发公司成立。东方公司在外地的债权人丙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于2007年6月15日才知晓东方公司已合并,于是向宏发公司主张债权,但宏发公司以东方公司已不存在为由拒绝了丙的要求。问:
(1)东方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的通知方式是否合法?
(2)甲与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丙的债权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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