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理 关键词汇
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理 关键词汇1、法的概念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大多数人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人类社会发展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平衡社会利益的社会管理工具。
2、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国家权力的组织、活动方面,我国并未采用分权与制衡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宪法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是“议行合一”,即权力的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个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的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是调整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和法律制度都不得与宪法和宪法制度相冲突,其他法律和法律制度间的关系,包括法律效力等级均由宪法予以规定。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宪法至上的基本精神。
4、国体
即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或阶级属性,它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5、政体
即指政权组织形式,是掌握政权阶级采取的用以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即掌握政权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6、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一国两制”
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现行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8、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参与正常社会活动和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9、宪法中的特定主体
是指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由于其在行为能力方面的弱点,使其权利易于受到社会忽视或侵犯的公民。此处也包括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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