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3-8-14 10:46:15

北语13春《保险学原理》第二阶段导学(6-10章)

北语13春《保险学原理》第二阶段导学(6-10章)
第三节我国已开办的主要保险业务
我国的保险业务分为国内保险和涉外保险两大部分:
    一、国内保险业务
    国内保险业务又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主要险种有:
    ㈠企业财产保险
    ㈡家庭财产保险
㈢货物运输保险
    ㈣机动车辆保险
    ⒈ 车辆损失险
    ⒉ 第三者责任 险
    ㈤船舶保险
    ㈥农业保险
    ㈦各种责任保险
    ㈧简易人身保险
    ㈨团体人寿保险
    ㈩团体人身保险
(十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三)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
   (十四)个人养老金保险
   (十五)子女教育、婚嫁保险
   (十六)大额疾病医疗保险
   (十七)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
(十八)一生平安人身保险
   (十九)老来福终身寿险   
   (二十)小福星终身寿险
   (二十一)平安长寿保险
   (二十二)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二十三)国寿安居定期保险
   (二十四)平安个人住院费用保险
   (二十五)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接保险
(二十六)分红保险
   (二十七)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
    二、涉外保险业务
    ㈠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⒉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⒊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⒋ 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㈡海洋船舶保险
    ㈢飞机保险
    ㈣涉外财产保险
    ㈤工程保险
    ㈥机器损坏保险
    ㈦各种责任保险
    ㈧履约保证保险
    ㈨投资保险
    ㈩船舶建造保险
(十一)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十二)核电站保险
   (十三)卫星保险
   (十四)出口信用保险
第七章   保险合同 (一)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依法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在我国,由于订立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不同, 合同可以分为两大类: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基本内容是: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当其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疾病、年老等事故时,获得保险人的经济保障;保险人则通过对投保人的损失补偿或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的承担,获得一定的利润。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具体规定了被保险人不应该取得多于损失的实际现金价值的赔偿。
它是保险合同最重要的原则。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存在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险学的一个基本原理。
㈠规定保险利益的基本目的
⒈ 防止无忧答案网。
⒉ 减少道德危险因素。
⒊ 衡量损失。
㈡各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⒈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能代表保险利益的是财产所有权。
⒉ 在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按照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㈢在何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
二、代位求偿权原则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地位。
㈠规定代位求偿权目的
⒈ 避免重复赔偿。
⒉ 获取过失方的补偿。
㈡ 对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几点说明
⒈ 只有当被保险人获得全部赔偿后,保险人才能保留通过代位求偿权所取得的任何补偿金额。
⒉ 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⒊ 保险人可以放弃代位求偿权。
⒋ 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和大多数个人健康保险。
⒌ 保险人不能对自己的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
四、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
最大诚信原则有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
⒈ 陈述或告知。
陈述是投保人的陈述。如果陈述隐瞒了重要事实或虚报情况,保险人便能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⒉ 隐瞒。隐瞒是投保人没有向保险人揭示重要事实。
⒊ 保证。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项条款,它规定了一种影响风险的事实存在作为保险责任的一项条件。它也反映了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
保险合同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为了使保险合同在法律上能强调执行,保险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
㈠要约和承诺
要约即订约建议,是要约人(即提出订约建议的人)将其要求订约的意图以及合同的主要条件向对方提出,请对方考虑接受的法律行为。
  承诺即接受订约建议,是被要约人(即接受订约建议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无条件接受的法律行为。承诺有即时承诺和限期承诺。即时承诺是要约人提出的意义没有指明承诺期限,只有被要约人当时表示承诺,合同才成立;否则,要约失效的情况。
㈡对价。它是指每方要给予对方报酬。
㈢有法定资格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订立具有约束力合同的法定权利和能力。
㈣合法目的。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 保险合同以侥幸为目的的合同;
    2. 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
    3.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合同;
    4. 保险合同是属人的合同;
    5.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第四节代理法和保险代理人
保险合同多半是由代表保险人的代理人出售。
一、代理的性质和代理关系的产生
㈠代理的性质
代理是一种信托关系,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代理人)代表自己同第三者进行交易。
㈡代理关系的产生
产生代理关系的是明示授权,由委托人签署一份授权书,授予代理人一定的权利。
二、代理的通则
㈠代理关系必须存在一些有形的证据。
㈡必须授予代理人代表 委托人 的权利。
㈢委托人要对代理人 的行为负责。
㈣通知代理人等于通知委托人。                              
㈤代理人的责任
⒈ 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责任
       ①忠诚
       ②服从
       ③注意
       ④会计
       ⑤提供信息
⒉ 代理人对第三者的责任
⒊ 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保险代理人负有与其他其他行业代理人相同的责任。
三、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
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与代理法和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有着直接的关系。
自动弃权被定义为合同一方自愿的放弃一项合同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然自愿放弃一项合同权利,将来就不能反悔,重新主张这项权利。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分为五个基本组成部分:
⒈ 声明事项
⒉ 保险协议
⒊ 除外责任
⒋ 条件事项
⒌ 各种其他条款         
第六节保险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
一、被保险人的定义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在保险事故中受损害,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被保险人不一定就是投保人。
    二、批单和附加特约
批单和附加特约两者意思相同,经常交换使用。
批单是一项书面条款,用来增添、取消或修改原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附加特约也是用来修改原保险单的一种文件。      
三、免陪额
免陪额是指在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做出赔负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免陪额的作用主要是:
⒈ 消除小额索赔
⒉ 减少保险费
⒊ 促进防损工作
四、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金额要等于财产实际现金价值的一个规定比例。
一般对工商企业的财产保险中可以使用共同保险。
五、其他条款
⒈ 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条款。
⒉ 按相同份额分摊赔偿责任。
⒊ 基本保险单和超额保险单。
第八章   保险合同 (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民事、经济方面的目的在有关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消灭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即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合同。它是当事人有意识行为的结果,能产生民事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用民法来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是由这三部分组成。
保险关系的调整包括保险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保险关系的产生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关系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或客体的变更。例如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发生变更,财产保险的保额改变。
保险关系的消灭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例如: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被保险人已得到足额补偿,保险期限届满等,都能消除保险关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㈠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通常是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
㈡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㈢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㈠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㈡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㈢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可认为销售财产和意外保险的经纪人以及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两类。
㈣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保险中介市场的“三大支柱”。保险公估人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凭借其专业知识做出评价。这有助于赔案的合理解决。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凭证
一、保险合同凭证的种类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过投保人的要约和保险人的承诺来完成的。因此保险合同的凭证就是保险合同订立的书面证明,包括订立正式合同之前的预备文件,大致分为四种:
㈠投保单,又称保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凭单,由保险人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㈡暂保单,即临时保单。其法律效率与保险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只有30天。
当正式保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它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㈢保险单,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㈣保险凭证,也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
二、保险条款的类型
保险条款是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履行程序等事项,是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一般有如下几种类型:
⒈ 基本条款
⒉ 附加条款
⒊ 法定条款
⒋ 选择条款
三、保险合同声明事项中的若干重要术语
㈠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赔偿金额或给付金额。
㈡保险费
保险费是保险人因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
㈢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即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时间,也是保险合同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期限。一般有如下三种计算方式:
⒈ 按时间计算
⒉ 按航程计算
⒊ 按工程计算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对已生效的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有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两种。
㈠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
㈡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变,而变更保险事项就变更了保险内容,如财产保险中财产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指保险关系的绝对消灭。
  1. 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又称届期终止,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保险合同效力自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的原因。
  2. 合同已履行而终止。
合同已履行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或对人身伤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3. 协议注销。
协议注销指在保险合同终止前,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申请,经另一方同意,保险合同终止,或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规定了保险合同注销的条件,在保险期限内,注销条件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立即终止。
  4. 违约失效
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基本条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⒌ 合同自始失效
如果被保险人以欺骗、捏造或隐瞒重要事实等不诚实手段骗取保险人订立合同,一旦真相暴露,保险合同应从其开始时就视为失效。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是指由保险合同的解释主体根据有关事实,遵循一定原则和规则,对合同内容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以使保险合同明确,完整并符合法律的要求,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
  根据合同解释的主体不同,保险合同的解释可分为当事人解释,仲裁解释和法院解释。
  当事人解释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的解释,各自的解释非经对方同意,不能产生约束对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解释是由仲裁机关进行的解释,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法院解释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解释,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㈠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指当保险合同用词发生歧义时,应按该词通常的含义,如系专业术语,则按该行业通用含义进行解释。
㈡意图解释
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时必须尊重双方在定约时的真实意图。
㈢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保险合同的争议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对保险责任的归属,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产生分歧,因而引起合同纠纷,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
   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指当事人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对争议事项进一步磋商,在当事人双方均可接受的条件下达成和解,取得共识,使保险合同得以履行。
2. 调解。调解指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使保险合同得以履行。
3. 仲裁。仲裁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将保险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争议作出公断或裁决。
   4. 诉讼。诉讼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将合同的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由司法机关对争议进行审理,做出判决的方式。
第九章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与其有关的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狭义的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业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二、财产损失风险
㈠财产本身的损失
财产可能会遭受由于火灾、风暴、冰雹、地震、爆炸、烟尘、水渍、水管爆裂、自动喷淋器渗漏、航空器或其他运载工具坠落等损失原因引起的损失。
㈡使用价值的丧失和额外费用支出
使用价值的丧失和额外费用支出是密切相关的,应包含在财产损失当中,此外,还要支付食物、交通方面的额外费用。
㈢间接损失
财产损失还能引起收入损失。在分析财产损失风险时,营业或生产中断所引起的利润损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风险。
三、财产保险的承保方式和赔偿方式
因财产保险的承保方式有多种,所以损失的赔偿方式也有多种。
㈠第一损失保险和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保险又称第一危险。其赔偿方式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只要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就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如果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超过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㈡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
不定值保险在保险单上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在实际理赔时按照保险金额和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款。
    ㈢定值保险和赔偿方式
定值保险即在保险单中列明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一种保险,此约定价值就是保险价值。在理陪时,只要是全部损失,则按全部保险金额赔偿,不考虑该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
㈣重置价值保险和赔偿方式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按保险标的价值的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当理赔时以损失发生时的保险标的重置价值作为限额进行赔偿。
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适用范围
   ㈠哪些人、团体可以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⒈ 任何形式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包括经济联合体、农场、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部队企业等。
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㈡哪些法人不能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⒈ 接受国外来料加工的企业,外国、外侨独自经营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通过补偿贸易、引进技术和设备等方法进行的工程和项目。
⒉ 军事机关和部队。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
㈠保险标的的范围
⒈ 可保财产,是指为保险人所接受的财产。
⒉ 特保财产,也称特约保险财产,即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
⒊ 不保财产,即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
㈡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财产的种类不同、企业财务制度的健全与否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加以确定:
⒈ 账面计算法
⒉ 估价计算法
三、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
㈠基本险责任
⒈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损失。
⒉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以及因这些设备损坏而引起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储藏品的损坏或报废。
⒊ 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轻财产损失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
㈡除外责任
1.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力;
    2.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 核子辐射和污染;
    4. 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5.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6.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变质、霉烂、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与按制度规定的正常损耗;
⒎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⒏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㈢综合险责任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在基本险的基础上把保险责任范围扩展到包括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四、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㈠固定资产
⒈ 全部损失,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⒉ 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㈡流动资产(存货)
⒈ 全部损失,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⒉ 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㈢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
⒈ 全部损失,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⒉ 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五、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义务
⒈ 投保人要按期交付保险费。
⒉ 被保险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⒊ 被保险人要遵纪守法,并对保险人提出的整改措施认真实施。
⒋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项的变更时。被保险人要及时告之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⒌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要积极抢救,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并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和协助勘察。
六、财产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把年保险费率分为三大类13个号次。(遇到具体计算时再行查阅)
⒈ 工业类(1—6号次)
⒉ 仓储类(7—10号次)
⒊ 普通类(11—13号次)
第三节利润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又称营业中断保险,本节所介绍的是作为我国涉外财产保险附加险的利润损失保险。
一、保险责任
利润损失保险是依附于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上的一种扩大责任的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只赔偿企业合法的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二、赔偿期限
利润损失保险是赔偿企业如果不遭受灾害事故在正常生产或营业条件下本来能够实现的收益。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该赔偿期限内因营业中断造成的毛利损失及必需支付的费用。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根据企业上年度帐册中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加上对本年度业务发展的趋势和通货膨胀因素的估计所得出的本年度预期毛利金额来确定的。
四、赔偿计算
计算毛利润损失的公式:
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毛利润率
五、费率
利润损失保险的费率是以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基础费率,再根据赔偿期限的长短等因素进行调整,因此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六、免赔额
免赔额可以用金额或时间表示。如用时间表示,免赔天数至少是3天。
第四节建筑工程一切险
本节主要介绍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
一、工程保险的沿革
工程保险是对各种土木建筑,机器设备安装,船舶建造等工程在建造期间以及工程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
 工程保险是一个综合性的财产保险险种,产生于本世纪30年代的英国。
目前发展中国家也积极致力于本国的经济建设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先进的设备的引进,在客观上都需要保险提供相应保障。
我国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经打破了闭关自守的局面,执行了对外开放的政策,保险公司也开办了相关保险业务。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承保各类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㈠被保险人
⒈ 所有人(业主)
⒉ 承包商(承建单位)和分包商
⒊ 工程项目所有人聘请的建筑设计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㈡承包项目
⒈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主要承保项目是合同所规定的建筑工程主体及其他装修设施等。
⒉ 工程所使用的机器设备、装置、附属工具和物料等。
⒊ 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在工地上的原有财产。
⒋ 场地清理费
⒌ 第三者责任
㈢保险责任范围
1. 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山崩、冻灾、冰雹、雷击及其它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2.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损失。
    3. 盗窃、个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和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
    4. 其它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㈣除外责任
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 责任磨损、氧化、锈蚀;
    5. 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 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 非外因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设备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  失灵;
8.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 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 文件、帐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 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 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 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 建工险第三者责任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
㈤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⒈ 保险金额。各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分别确定。
   ①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按工程合同金额即工程的总造价确定。
   ②工程用机械设备的保险金额可按重置价值确定。
   ③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在工地上的原有财产可根据实际价值确定。
   ④场地清理费的保险金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
   ⑤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金额就是赔偿限额,一般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⒉ 免赔额。各项目有不同的比率,待实际操作时再行查阅。
⒊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除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有赔偿限额,其他如地震、洪水等巨额灾害损失也规定有相应的赔偿限额,以限制承担责任的程度。
⒋保险期限
由于各种工程项目的性质不同以及各国的保险惯例不同,在确定保险期限方面国际上还没有一致的做法。
第五节家庭财产保险
一、家庭财产保险新险种的特点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是家庭财产保险的传统险种,近年来随着市场的变化,新的家庭财产保险也呈现了新的特点:
㈠保险范围扩大,有系列的附加险相配套。
㈡定额保单居多,保额大幅度提升。
㈢在财产保险领域也出现了投资性产品。
二、平安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
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制度条款内容各不相同,也可以说各有千秋,本节主要以平安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做范例介绍。具体内容不再详述。具体投保操作可参照各家公司进行详细比对。
第十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 责任风险概述
一、责任风险的重要性
责任风险是指法人或公民在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对受害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责任风险与财产风险相比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责任风险所引起的损失可能是无上限的,无论从它总的数量还是从它对企业或个人带来的潜在损失程度来看,都是一种变得愈来愈重要的风险。
二、责任风险的类型
责任风险从其产生的原因来看,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⒈ 直接责任风险
⒉ 转嫁的责任风险
⒊ 合同责任
三、责任风险的法律基础
㈠成文法和普通法
责任风险可能起因于成文法和普通法两者,然而涉及更多的还是普通法,因此,可以说普通法是责任风险的主要法律基础。               
㈡侵权
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而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不法行为。对因侵权造成的损害各国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侵权行为人要给予受害方损害赔偿金。
㈢过失责任的原则
⒈ 过失的定义.
过失是行为人对事情的关注程度未能达到有理智的人或谨慎的人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予以关注的那种程度。
⒉ 对过失责任的辩护
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得到经济赔偿的一方(即原告)有责任证明可以确定过失的事实真相,以便让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负有责任一方(即被告)则可以向法院证明确构成过失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中还缺少一个或好几个,因此被告可声称没有责任。
第二节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责任保险出现于19世纪的英国,在20世纪,尤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在各国迅速普及并得到了发展。
    二、责任保险的种类
   (一)作为各种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的责任保险
作为各种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的责任保险的特点是不单独出立专门的保险单。如汽车、飞机、建安工程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二)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
⒈ 公众责任险。按照承保方式,责任保险可以分为附加承保和单独承保两种。
公众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公众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公众责任险是一项主要的单独承保的责任险险种。
  2. 产品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在销售、供应、修理、服务或试验产品的过程中,由于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用户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
⒊ 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雇员在受雇时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致使人身伤亡或残废而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⒋ 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契约对方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责任保险合同分析
㈠ 责任保险的范围
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包括身体伤害、财产损毁和有关的诉讼费用,也可以加保医疗费用。
    ㈡除外责任
    1)战争、罢工等引起的责任;
    2)核风险(核责任险除外);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雇主责任险除外);
    5)被保险人的契约责任;
    6)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财产的损毁。
㈢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由于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先无法预计其可能的最大损失是多少,因此就以一个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责任限额作为保险人可能承担的最高金额。
㈣保险费率
保险人收取多少保险费,主要取决于本身承担风险的大小,责任保险也不例外。
四、责任保险的作用
⒈ 为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解决其后顾之忧。
⒉ 保障责任事故中无辜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安定。
⒊ 有利于民事赔偿纠纷的顺利解决,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
第三节 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概述
㈠公众责任
法人或公民因某种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损害公众利益,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被称为公众责任。
㈡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是保险人对法人或公民因疏忽、过失行为致使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
二、公众责任保险单的主要内容
㈠ 保险责任
⒈ 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行伤害、财产损毁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⒉ 由于责任事故发生可能引起诉讼,被保险人因此而需承担支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㈡除外责任
    ⒈ 不能承保的风险;
    ⒉ 不在公众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⒊ 经过特别约定并加收保费后才能承保的风险。         
㈢赔偿限额
规定赔偿限额是责任保险的一个特征,因此,公众责任保险也要有赔偿限额。
㈣保费和费率
公众责任保险一般无固定的费率表可以参照使用,只能根据投保对象的不同分别厘定费率。
第四节产品责任险
一、产品责任及其法律原则
㈠产品责任的定义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㈡产品责任的适用法律
产品责任有绝对责任制和疏忽责任制两种判定方式。
  ⒈ 绝对责任制。在绝对责任制下,如果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给用户或他人造成了损害,无论制造商或销售商有无过失,均应负赔偿责任。
  ⒉ 疏忽责任制。在疏忽责任制下,客户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向制造商或销售商提出索赔时,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①在产品的设计或制造中存在缺陷;
    ② 该缺陷直到客户受害时仍然存在;
    ③受害人对该缺陷是未知的;
    ④受害人对产品的使用与产品的用途一致。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简况
据史料记载,产品责任保险始于1910年,最早叫无忧答案网责任保险。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与人体健康直接有关的产品。
人们对产品责任保险的需求程度也还取决于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律师所获报酬的高低。
另从国外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来看,这种保险业务在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方面的确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出现过某些偏差,法院的巨额赔偿判决就是例证。
三、产品责任保险保单的主要内容
⒈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⒉ 保险责任范围;
⒊ 除外责任;
⒋ 赔偿限额;
⒌ 保险期限与索赔时效;
四、我国涉外产品责任保险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保险的内容主要有:
⒈ 保险责任范围
⒉ 除外责任
⒊ 赔偿处理
⒋ 被保险人义务
⒌ 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即赔款发生制条款)。 赔款发生制条款是我国涉外产品责任保险特别条款之一。
第五节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我国原来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后来,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医疗事故处理条列》也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取代了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我国目前已经开办了医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1999年10月由天安保险公司在国内首创医疗责任保险。
此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也向市场推出了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这里所介绍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0年1月28日开办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⒈ 第三者(病员)的人身伤亡
⒉ 保险事故发生后并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二、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包括责任保险中一些共同的除外损失、费用和责任,如故意行为、战争、核事故、地震、洪水、火灾、爆炸等。


第三部分 下一阶段学习建议
下一阶段导学内容包括教材的第十一~十五章内容,主要讲述了:机动车辆保险、海上保险、国内运输保险、 农业保险,以及人身保险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前两阶段基础知识的学习,应该说我们对本学科的内容、学习目标与方法已经有了基本的了解与认识。对于我们成年学员来说,不仅要从应试教育的模式中走出来,还要从自觉地学习走向自主地学习过程。因此也希望同学们要围绕教学主线,不断开阔思路,拓展学习内容。
下面我们将给出各章节的重点内容提示及思考问题:
一、第11章 机动车辆保险。
主要讲述: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制度实施概况,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以及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等方面的内容。
    需要思考和预习的题目有:
⒈ 名词解释:车辆损失险、事故车辆定损系统、互碰赔案快速处理办法、车辆停驶损失险、五赔款优待、盗抢险、自燃。
⒉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哪两个方面?
⒊ 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二、第12章 海上保险
主要讲述:海上保险的种类,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船舶保险,以及运费保险等内容。
需要思考和预习的题目有:
⒈ 名词解释:推定全损、委付、单独海损、运费保险、碰撞责任条款、姐妹船条款、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
⒉ 什么是共同海损的构成要素?
⒊ 简述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的区别。
⒋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和责任范围是什么?
    三、第13章 国内运输保险
    主要讲述: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等内容。
    需要思考和预习的题目有:
⒈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⒉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⒊ 简述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全损险和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四、第14章 农业保险。
    主要讲述: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业保险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方式,农业保险的分类等内容。
    需要思考和预习的题目有:
⒈ 在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⒉ 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是什么?
⒊ 简述农业保险的分类和主要险种。
五、第15章 人身保险
    主要讲述: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人寿保险合同的条款,我国开办的人身保险业务主要险种介绍等内容。
    需要思考和预习的题目有:
1.名词解释:分红保单、保单贷款、所有权条款、不可争议条款、自杀条款、复效条款、宽限期。
⒉ 人身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⒊ 简述保单红利的基本来源。
⒋ 简述人寿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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