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第十六章行政诉讼案件
东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第十六章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课堂笔记 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内容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需要重点掌握行政诉讼中第一审程序的程序问题。
知识点整理
知识点67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
(一)概念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其提法律救济的行为。
(二)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明确指出状告哪个行政机关或者状告哪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审判保护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案情事实是关于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为证明案情事实的存在所必须的证明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必须是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判的行政案件,对人民法院没有审判权的行政争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审判的行政案件,原告提起诉讼,还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否则该人民法院因无管辖权而不予受理。
二、受理的概念
(一)概念
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当在7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受诉法院在在7日内不决定立案受理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三)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意义
起诉人的起诉行为和法院的受理行为两者结合使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得以形成,从而产生诉讼法律上下述意义:
1.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
2.原、被告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
3.原告不得再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诉讼时效中断,审理期限开始计算。
知识点68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审判组织
2、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
3、调查收集证据
4、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二、开庭审理
(一)庭审准备
1、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出庭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或者通知书须写明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地点。
2、公告。
(二)庭审程序
1、法庭调查
(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
(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
(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3、休庭合议
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本案是否属于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是否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宣判
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
知识点69 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与对上诉的受理
(一)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将上诉书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书。
三、二审的审理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行政诉讼的二审可分为两种形式:
1、书面审理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状、答辩状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不需要开庭而作出裁判的审判方式。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例外。
2、开庭审理
二审程序的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上诉的撤回
是指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至宣告二审裁定前,由于上诉人撤回上诉,经法院审查准许其撤回上诉,从而终结二审审理的诉讼制度。法院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1)有无规避法律;
(2)有无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3)是否符合其他撤诉条件。
4、二审裁判
(1)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改判;
(3)维持原判。
知识点70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念
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或简称再审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
(一)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起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者,应由院长提起,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审。
(三)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书、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在裁判书、调节书生效2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再审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裁判执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条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分别适用一审、二审程序
1、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审是一审的,依一审程序审理;
2、原审为二审的,但二审是错误维持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的,再审法院应撤销一、二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3、原审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或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均依二审程序进行。
东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B》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课堂笔记
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本章内容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这一章内容比较重要,特别注意这三种判决形式适用的各种情况。
知识点整理
知识点71 行政诉讼的判决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定程序,对行政争议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二、行政诉讼判决种类
(一)维持判决;
(二)撤销判决;
(三)履行判决;
(四)变更判决;
(五)行政赔偿判决;
(六)确认判决。
知识点72 行政诉讼的裁定
一、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二、行政诉讼裁定种类
(一)分类
1、口头裁定与书面裁定
2、肯定裁定与否定裁定
3、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执行的裁定等
(二)适用范围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行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决定
一、行政诉讼决定的含义
行政诉讼决定涉及诉讼的事项。既不是案件是实体问题,也不是案件的程序问题,但它涉及到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需要以决定方式及时处理。
二、行政诉讼决定种类
1、概念
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涉及诉讼的事项所做的司法行为。
2、种类
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
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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