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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00: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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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当 前 的 土 地 储 备 制 度
土地储备制度是一项新型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它对培育与规范土地市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有效控制土地供给、加强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土地储备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土地储备中的一些问题如土地立法体系、运作资金来源、土地储备的范围等,在理论和实践中尚存重大分歧。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现状、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目的和作用以及土地储备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来寻找完善当前土地储备制度的对策和途径。
一、当前土地储备制度的现状
多年来,政府强调要垄断一级土地市场,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只能通过农地转用、征地等手段来增加建设用地的供应,虽城市存量土地数量巨大,但政府不能垄断其供应,且政府控制的数量相当少。城市存量土地基本上被现在的使用者所掌握,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这些使用者可以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转让土地,成为一个土地供应者,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和土地市场秩序混乱。面对当前的存在问题,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实行土地储备制度。
(一)土地储备的含义及其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所谓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通过对回收、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的机制或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规模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就要把城郊的大片土地纳入城区范围。这个过程需要大量征购土地、大面积的拆迁和大量的资金流动,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由企业私自操作而政府缺乏监督管理,会造成土地的非法交易、投机倒把和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等现象,这不仅会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造成巨额国有财产的严重流失,且还会使土地市场秩序混乱,不利于社会和行业的发展,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一种制度要求由政府来规范土地市场,从而产生了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土地储备机构首先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香港,上海于1996年成立了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梅州于1994年6月也成立了梅州市地产公司,并于2004年9月改变成梅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经过几年的发展和运作,目前全国已有很多市县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
(二)当前土地储备的机构设置
目前土地储备机构设置的模式有二种: (1)单一结构,土地储备机构隶属土地管理部门,如梅州土地储备中心;(2)双结构,即土地储备委员会和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委员会由政府设立,成员由土地、财政、计划、规划等部门组成,任务是协调收购-储备-出让政策,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接受收购储备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如北京市、杭州市等。比较已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城市的经验,双结构的运行比较顺利,但尚需工作运行的制度予以保证。土地储备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规划、计划、建设、财政、土地等许多政府职能部门的紧密配合。如城市土地利用用途要受城市规划所制约,这对土地储备机制的运作影响很大。目前梅州市规划和国土部门都是分设的,这种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当前土地储备机制的主要运行模式
目前许多地方已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其运行模式大体分为三种:(1)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模式,其特点是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自己的收购计划和地方政府的要求,通过与被收购单位协商,确立土地收购价格,或约定土地收益分成,按照约定由储备机构支付收购金、取得土地,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储备机构取得土地后,负责对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对易于转让的储备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给新的用地者。(2)行政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其特征是收购土地的范围由政府行政法规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土地,统一由储备机构根据计划进行收购、开发。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需求,用招标、拍卖方式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出让,规定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者不能通过补办出让手续的方法自行转让土地使用权。梅州市现在已采用这一模式。(3)行政指导、市场运作与土地资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其特点是政府规定用于储备的土地范围,对可收购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用地者签订合同,储备机构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一模式适合于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处置土地使用权。
(四)当前土地储备的范围
土地储备是为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只有土地储备积累到一定数量,才能使政府在土地市场供应短缺、地价暴涨时具备调控能力。为保证政府在实施土地收购时可以编制切实可行的计划和留有选择的余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用途,调整存量土地、调整不合理的用地结构、对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更新改造地块,原则上均可列入储备范围。
1.进入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郊区土地。城市郊区土地对于城市建设用地来讲属于增量土地范畴。对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原则,土地储备中心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进行征用,并贯彻保护耕地的原则。
2.出让土地中被政府收购的土地。对于这些土地,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应计划,必要时可以在土地市场收购,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以达到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目的。
3.以行政划拨方式划拨的城市土地。城市存量土地中,大部分是政府过去以行政划拨方式划拨出去的土地,可由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国家收回。
4.未经过出让或划拨的城市土地。由于历史原因,城市存量土地中还有一些产权归属不清的国有土地,应该进入土地储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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